规制损害乡村网红姓名权行为 助力乡村经济新发展——“宝鲁日”商标异议案
2024年08月13日来源:足球竞彩网_足球彩票-官网
1、基本案情
异议人:宝鲁日
被异议人:内蒙古牛牛勇敢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的姓名权。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异议人提供了其身份证及抖音账户相关信息、网店销售记录和发票、官方媒体和网络平台的宣传报道、异议人获得的“旅游达人”和“草原羊推荐官”等荣誉称号、异议人与部分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宝鲁日是知名乡村生活记录博主,其在抖音等社交平台拥有大量粉丝,视频具有一定播放量。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姓名“宝鲁日”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姓名存在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宝鲁日”与异议人姓名相同,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2、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旨在保护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相关权利人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如果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到相关权利人的姓名权,属于该条款规制的范畴。本案姓名权保护适用要件:1. 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2.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姓名的知名程度以及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姓名权人知名领域的关联程度,具体确定该在先姓名权的保护范围。3.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姓名权人许可。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宝鲁日”指定使用于第29类“ 肉干;蛋;奶酪”等商品上。根据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知,异议人姓名为“宝鲁日”。作为来自内蒙古大草原的一位网络美食博主,其通过抖音短视频网络平台的宣传,获赞量高达6431.5万,粉丝量达432.8万,被抖音官方评为热点人气作者。乌拉特中旗旅游服务中心授予其“旅游达人”和“草原羊推荐官”等荣誉称号。有多家自媒体对异议人的视频进行转发评论。同时,通过快手、百度、搜狐等网络媒体平台的宣传,“宝鲁日”作为大草原上的平民网红,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姓名存在知晓的可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的深度下沉,许多三四线及以下城市的县域居民,也乘上了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东风”,娱乐、购物等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甚至找到了展示自我、实现自我价值的新机会,让人生有了不一样的色彩。许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这些勤劳朴实、乐观向上的乡村守护人,通过短视频记录宣传着当地的日常生活,他们乘坐着“网红经济”的快车,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消费者基于对这些网红主体们的信任以及喜爱进行消费,使这些主体的姓名具有了商标属性,能够产生一定的商业价值。这些乡村网红们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不仅带动着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县域乡村经济的发展。本案被异议商标“宝鲁日”与异议人姓名相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肉干;蛋;奶酪”等商品与姓名权人具有一定关联程度。故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姓名权的损害,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3、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姓名权的典型案件。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同时遏制了损害网红姓名权的行为,助力乡村经济新发展,对于鼓励乡村振兴具有积极意义。